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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局国资局财政局关于支付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及职工购买企业股权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厦劳发[2000]第03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0-12-5
实施时间: 2000-12-5
法规类型: 职工权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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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步伐,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遵循《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职工,系指现在与市属国有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系指对企业主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公司制、出售和破产等形式进行改制而解除与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除外)的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将原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转变为改制企业的合同制职工或自谋职业者(即不再是有企业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职工购买企业股权,系指原国有企业固定工以应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或加另自筹的现金购买原国有企业的股权。
  第三条 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遵循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制的,职工取得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购买企业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也可以自谋职业。职工是否入股,是否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1.“挂名”、“挂靠”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人员;
  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人员;
  4.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5.除依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1条二、三、四款规定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六条 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清点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清点职工人数,核实补偿标准,测算补偿金额,初步确定本企业改为公司制或其他改制形式。
  2.当企业净资产足以支持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原则上应草拟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总体方案,包括职工人数、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企业改为公司制方案。
  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应视具体情况,向投资主体(无明确投资主体的,为行业主管部门,下同)报告本企业拟改制的形式,以及请求协助解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方案。
  3.企业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方案、企业改制或其他有关终止本企业法人地位建议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了解每位职工的意向。
  4.职工经济补偿金总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审议结果以及每位职工的意向,企业进一步细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方案,包括职工姓名、工龄、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并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审核。
  5.根据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企业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总体及明细方案,企业改为公司制或其他改制方案报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
  6.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原则同意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方案和企业改为公司制或其他改制方案后,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评估立项备案、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查。
  7.企业根据审计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查的资产评估结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经济补偿方案,向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请示。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企业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包括主管部门)批复。投资主体根据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精神对企业的请示作出批复。
  8.企业收到投资主体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即以书面形式向职工本人发出30日后将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通知,并确定解除劳动合同基准日。
  9.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基准日,根据职工的意愿,对不愿入股新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以现金的形式支付补偿金。愿意入股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企业以资产的形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合同,依据该合同,表明职工已不再是国有企业职工,同时表明职工拥有留置企业的资产。同时投资主体与职工签定职工以该留置资产或加另自筹的现金购买企业产权(股权)的合同,依据该合同,表明职工已将留置企业的资产转为对企业的出资。
  10.企业根据投资主体或政府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结果进行有关的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11.企业进行相应的改制工作,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对职工出资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和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并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申办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未能改制而终止经营的,投资主体应按规定申办企业注销登记。
  12.改制企业获准变更登记后,根据改制企业的章程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与变更登记后的企业签订亲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档案转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原有的社保、医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本人按有关规定到社保机构继续缴费者,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企业在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也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投资主体应指导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这部分职工人数和该企业职工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额预留资产,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运营并负责支付这部分职工的生活费和为其缴费社会保险费。这部分职工退休后其资产由投资主体负责处理。
  企业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补差、职工遗属抚恤对象的抚恤费、有关人员的住房补贴等,由该企业按相应标准、期限折算预留资产,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运营并负责支付上述对象的相关费用,至其享受待遇期满或丧失享受资格后,其资产由投资主体负责处理。
  第九条 职工购买企业股权的有关优惠政策:
  1.职工以现金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付清所认购原企业产权(股权)的,给予20%的优惠;
  2.投资主体将所投资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给职工的,免收相关的税费;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聘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应与改制后的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其工资福利待遇。投资主体应把这部分职工的预留资产增加改制企业股本,该部分股本的收益这部分职工可以享有,但所有权仍属投资主体。若这部分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仍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4.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及相关费用的,报投资主体请求协助解决;投资主体确不能协助企业解决的,报市政府请求帮助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区所属国有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及职工购买企业股权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劳动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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