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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药物制度省补助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社[2011]2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11-10-9
实施时间: 2011-10-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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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要求,为建立科学的补助机制,规范省补助资金分配管理,调动基层积极性,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现就2010—2011年基本药物制度省补助资金结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启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政策,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省补政策,制定具体补助办法,落实补助资金。
  二、省补办法
  (一)补助范围。按省有关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地区。
  (二)补助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困难程度、综合改革进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政府补助等情况进行考核补助。
  (三)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卫生厅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拨付省补助资金。当年根据省补助计划和补助比例进行预拨,次年对各地结算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省补助计划、困难程度及考核结果确定省财政实际补助资金。实际补助资金大于预拨资金的,结算时作相应追加;实际补助资金小于预拨资金的,在预拨下年补助时作相应抵拨。
  省补助计划按核定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数,以人头定额方法确定。人头定额以各地上报经常性收支差额平均水平为参考依据。
  省应结算资金=省财政实际补助资金-省财政已预拨资金。
  省财政实际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考核补助。
  基本补助=省补助计划*70%*困难系数。
  考核补助=省补助计划*30%*考核得分系数。
  困难系数根据各地困难程度确定,分别为1.2、0.9、0.6。其中:重点困难县和比较困难县困难系数为1.2;一般困难县和苏北五市区困难系数为0.9;六个中等收入县和六合区困难系数为0.6。
  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100。
  四、考核办法
  考核指标包括收支完成情况、规范管理情况、政府补助情况,三项指标合计100分。
  (一)收支完成情况(30分)
  主要考核当地经常性收支任务完成情况。此项指标按照当年经常性收支差额增幅与上年差额增幅的比例进行考核,小于等于100%的,此项考核指标合格,得30份;大于100%、小于等于130%的,此项考核指标基本合格,按超额比例进行扣分,得分为30分*(1-超额比例);大于130%的,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得0分。
  (二)规范管理情况(40分)
  主要考核综合改革、服务管理、绩效考核、材料上报等四项指标。
  1.综合改革(20分)。以当地政府、医改办或部门名义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案或办法,包括机构设置、核编配编、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并按规定执行的,此项考核指标合格,得20分;有一项政策未出台或未执行的,扣5分。
  2.服务管理(10分)。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苏卫社妇[2010]4号)规定的考核标准,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考核得分合格,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此项考核指标合格,得10分;否则,有一项不达标扣5分。
  3.绩效考核(5分)。已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的,此项考核指标合格,得5分;否则,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得0分。
  4、材料上报(5分)。按省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申报结算有关材料和报表,报表数据真实可靠的,此项考核指标合格,得5分;否则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得0分。
  (三)政府补助情况(30分)
  主要考核各地政府补助办法制定、资金落实及资金拨付三项指标,每项指标各10分。
  1.补助办法制定(10分)。已经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办法的,此项考核指标合格,得10分;否则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得0分。
  2.资金落实情况(10分)。主要考核各地年初是否按照预计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安排补助资金,年末是否按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结算。按预计经常性收支差额扣除省应补助额后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且年末按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结算的,此项考核指标合格,得10分;未足额安排的,每少安排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资金拨付情况(10分)。主要考核补助资金实际拨付情况。补助资金(含上级补助)实拨数大于等于应拨数的,此项考核指标合格,得10分;小于应拨数的,每少拨付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四、其他事项
  (一)凡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济薄弱地区,由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当地上一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及当年收支差额核定情况,经省辖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集中报送省卫生厅、财政厅申请补助。省卫生厅、财政厅对各地结算申请进行核定并拨付补助资金。2010年度的结算申请材料请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财政厅。2011年度的结算申请材料请于2012年2月1日前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二)省补助资金为财力补助。各地在申请结算省补助资金前,需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并足额拨付政府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补助资金中应包括省级待结算资金。
  (三)各地卫生、财政部门应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收支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减拨省补助资金。
  附件:1.     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补助资金结算考核表
  2.    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情况表
  3.补助地区及困难系数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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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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