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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审计厅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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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厅各局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审计厅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审计厅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涉企收费行为审计监督,减轻企业负担,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成立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检查涉企收费审计工作。
  第三条 各业务局处在政府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中,对涉企收费项目较多的政府部门应当重点关注,将涉企收费情况列为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各有关业务部门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中,也应当关注涉企收费事项。
  第四条 厅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部门涉企收费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重点调查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否过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五条 涉企收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涉企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先审批后收费;
  (四)收费是否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
  (五)是否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是否存在收费不开票据或少开票据现象;
  (七)是否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乱收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下列违法收费行为:
  (一)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扩大收费范围、超越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收费的;
  (四)应当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有无不服务只收费的;
  (五)收费所依据的文件有无越权设定的;
  (六)对国家和省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七)利用行政管理职权变相收费的;
  (八)将政府部门职责内的公务由无偿变为有偿进行收费的;
  (九)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七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检查、复制与收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
  (三)检查利用信息技术的收费系统;
  (三)查询代收费机构有关收费资金的收缴、解缴情况;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涉企收费违法违规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作出处理处罚;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移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条 厅财经违纪举报中心依法受理涉企收费举报事项,及时登记、转办、督办案件,并向有联系方式的举报者反馈办理结果。
  举报中心对举报者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厅机关各业务局处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及时查办厅举报中心转交的案件,并反馈案件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厅机关应当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审计工作时,报告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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