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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建[2011]111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9-8
实施时间: 2011-9-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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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城管局、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以下简称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下达、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纳入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十二五”规划的项目,以及根据省政府要求,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其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使用该专项资金的范围。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采取“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两种方式。
  集中支持是指对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支持,区域推进,干一个,完一个。我省列入国家集中支持的范围包括淮河、巢湖、长江中下游及南水北调等重点流域和重要水源地的县和重点镇,以及江南、江北两个省管产业集中区。
  整体推进是指对集中支持以外的其他地区污水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我省整体推进范围包括各省辖市城区,以及新安江流域县及重点镇的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县包括县级市、县城、成建制撤县改区的市辖区以及远郊区县。
  第六条  对集中支持地区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中央专项资金按“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控制投资额予以补助,控制投资额由财政部核定,建设任务包括“十二五”期间新建和在建污水管网项目。
  中央补助控制投资额的60%,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承担。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安排项目时按照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控制下达。项目竣工后,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后续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集中支持地区,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早建设、早完成任务,对利用自筹资金建成的集中支持地区“十二五”建设任务内的污水管网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后可用于项目资金归垫。
  集中支持地区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完成后,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由省里统筹纳入整体推进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对集中地区的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资金安排,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轻重缓急原则,集中使用,滚动安排,逐批销号,确保干一个县(或镇),完成一个县(或镇)。
  第九条 集中支持地区在省级安排下达中央专项资金1个月内,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上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对整体推进地区污水管网建设,根据中央切块安排我省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根据审核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成长度、在建长度、投资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整体推进专项资金可用于新建和在建污水管网项目建设。整体推进地区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完成后,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用污水管网养护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污水管网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前期工作投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确保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污水管网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集中支持地区的县及重点镇,各年度污水管网建设任务量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相关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并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污水管网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要加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
  第十八条  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保尽早发挥效益。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文件、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集中支持地区,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协议,明确“十二五”建设任务及市县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要自觉接受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不定期检查、重点督查、专项核查等多种方式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加强预算执行,及时反映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情况。建设过程中出现影响项目实施及目标完成情况的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意见。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水务局)会同财政部门要按月在财政部内网汇总上报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各地报送情况将作为中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之一,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对集中支持地区相应扣减5-10%的补助资金,对整体推进地区以后年度原则不予安排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一经查核,将全省通报,收回已安排的中央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501号),在新办法出台后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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