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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民文[2011]15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1-7-8
实施时间: 2011-7-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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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为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和人户分离家庭提供一次性救助服务,在解决低收入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同时,缩小困难家庭在获得救助方面的差距,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长期以来,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我省临时救助制度,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具体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救助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是相同的。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
  三、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力度
  开展临时救助是地方人民政府重要职责。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募捐等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必要的临时救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各县(市、区)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或对救助金额较小的,直接发放现金。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四、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民委会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二)初审。居(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将申请情况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相关制度衔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指导思想,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1、 “救急救难、及时有效”;2、公开、公平、公正;3、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4、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5、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救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及其监督管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各地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通过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真正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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