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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控[2011]19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11-2
实施时间: 2011-1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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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10〕60号)精神,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对于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房住、住得起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作为服务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履行对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价格的审核和监管职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党和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推进。
  二、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范围和形式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和有关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房价格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管理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43号)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因素,并结合当地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各级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低于本地区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赁价格。
  四、进一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要立即向社会公布。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市、县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低于周边或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为同期工程开发的住房基准价格。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额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开发单位应将确定的每套住房价格向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价检〔2011〕80号)要求,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要实行“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制度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政策。凡与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等。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也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时,要严格遵循规定的定价原则、方法和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切实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未按规定核定价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各地要认真落实对保障性住房的各类收费减免政策,规范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对违规收费、擅自定价、变相涨价、拒不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以及廉租住房管理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等价格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各项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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