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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外资登记管理职能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工商外[2010]62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工商局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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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工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名称影响力
  (一)积极支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本到达3000万元人民币,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融资租赁”、“商务会展”、“创业投资”、“破产清算”、“综合商社”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
  (一)外商投资公司,因国际金融危机或有关政策调整无法按期缴付首期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适度延展其出资期限三个月,但延长后的累计首期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二)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评估机构评估,且经依法设立的境内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债权转增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增资企业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三、简化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建立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互认制度。在省内某一城市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且外国投资者的公证、认证材料未超出一年期限,如需在武汉市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提交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时,只需凭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已收取的证明,以及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须经收取原件的登记机关加盖骑缝章确认)即可,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转递。
  四、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从事非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经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园区、产业基地、集中办公区和创业孵化器企业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相关产权文件,可办理登记注册。
  五、降低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在武汉市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对其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由5000万人民币元降为3000万人民币元,对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最低要求由1亿元人民币降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予以核准登记。
  六、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一)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武汉设立合伙企业,增加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武汉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二)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七、提高服务外资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一)创新企业登记制度,提高登记服务质量。在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审核环节,对以下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由登记受理人员一人办结:
  1.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2.法人企业的注销以及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收资本、投资者名称、延期出资的变更登记;
  3.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
  4.补发企业营业执照等简易登记事项。
  (二)提高外资企业监管服务信息化水平。在本地综合业务系统中开设外资企业属地监管平台,运用系统自动提示信息功能,着重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零出资、首期缴付但后期未按期到资、许可证过期或执照经营期限届满仍未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等行为的监管,为企业提供及时、到位、准确的提示服务。
  (三)按照扶优扶强、简化手续的原则开展分类年检。对部分商事信誉较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检,对重点、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
  (四)积极支持开发区工商分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资企业就近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业务,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五)建立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制度。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利用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基础性数据,将日常登记管理与定期报表统计分析紧密结合,对全市外资市场主体登记动态、总体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定期对外进行发布,为企业选择投资提供服务。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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