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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鼓励汽车 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企[2011]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7-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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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经(工)信委、省机械行管办、有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
  政策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为推动我省汽车、工程机械产业的发展,鼓励汽车、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积极采用省产配套零部件,着力提升省内关键零部件配套水平,提高优势产业省内配套率,促进优势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发[2007]13号)、《关于鼓励和支持工程机械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7]19号)和《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09]1号)文件精神,现就鼓励汽车、工程机械整车或主机生产企业扩大省内配套和零部件企业改造提升配套水平的有关奖励政策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及范围
  奖励对象为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整车(主机)企业]、工程机械和汽车重点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关键零部件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以集团公司为单位统一申报。
  用于整车(主机)装配的零部件是指由省内企业生产直供整车(主机)企业装配使用的零部件,不包括本地贸易公司等商业流通企业销售的零部件。
  三、申请奖励资金的条件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整车(主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1、小型乘用车(含越野车、轿车等)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1万辆以上(含1万辆);
  2、新能源客车(含电动客车、混合动力客车等)年度本省产量500辆以上(含500辆);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1000辆以上(含1000辆);轻型客车本省产量2000辆以上(含2000辆);
  3、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2万辆以上(含2万辆);重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6000辆以上(含6000辆);
  4、专用汽车(含工程车、建筑车等)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1500辆以上(含1500辆);
  5、低速汽车及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8000辆以上(含8000辆)。
  (二)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
  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
  (三)完成配套额
  1、年度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不低于2000万元。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是指申报年度省内配套零部件实际采购金额与上年度同期相比的省内配套零部件实际采购金额的绝对增长量。
  2、申报年度省内配套总额不低于前三年中省内配套总额任何一年的最高值。年度是指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关键零部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关键零部件企业为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和工程机械重点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2、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且列我省该关键零部件分行业产量(主营业务收入)前2名。
  3、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当年全省规模工业增速。与省内整车(主机)企业合作配套好,为省内整车(主机)企业配套零部件销售额增长幅度较高。
  4、企业产品50%以上用于为省内整车(主机)企业配套,或省内主要整车(主机)配套占有率达80%以上。
  5、企业或产品必须取得质量体系/3C等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认证证书。
  四、奖励方式和奖励资金用途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整车(主机)企业按不超过申报年度比上年度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1%进行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定额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不得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五、奖励程序
  1、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和省机械行管办每年对本地区汽车、工程机械产业发展情况和省内配套总体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年度新增配套情况进行摸底,并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2、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对申报年度省内配套完成的相关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填报《     年度汽车整车、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省内配套奖励申报书》(一式三份)或《     年度汽车、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奖励申报书》(一式三份),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所有整车(主机)生产企业(含改装车)提供公告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州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初审后送省机械行管办复审和汇总,中央、省属企业由省机械行管办初审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3、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相关原始凭证(包括整车(主机)销售发票存根)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奖励意见。
  4、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励资金。
  六、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
  1、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及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金的,财政厅将取消该单位评奖资格,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汽车整车、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省内配套奖励申报书
  2、     年度汽车、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奖励申报书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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