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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6]1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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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仿冒、假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审计、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并且有日渐增加的苗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行业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为了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解除执业中的后顾之忧,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对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机构对外出具的报告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业机构可于2007年1月4日起,携带机构介绍信到北京注协监管部、资产评估部申领防伪标识。
  二、对申领了防伪标识的执业机构,将通过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如有特殊情况暂不领取防伪标识的,应于2007年1月31日前,向北京注协提交书面说明。
  三、各执业机构根据上年度出具业务报告数量预计申领防伪标识的数量,协会将根据执业机构提供的业务台帐酌情发放。
  四、2007年度评估类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编号自07V000001起,其他业务报告自07A000001起。“07”表示2007年度,“v”表示评估师、“A”表示会计师,“000001”表示标识顺序号。标识顺序号根据执业机构领取先后,顺序发放。 标识粘贴在主送单位报告上,一个标识号对应一个报告文号。
  五、执业机构每季度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向协会报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 如遇有关部门或个人拟查询报告真伪,协会可就机构报送的备案表提供查询。
  六、执行过程中,如有询问事项请与协会监管部、资产评估部联系。
  联 系 人: 监管部:杨晨光、彭晖 评估部:李彦红
  联系电话:监管部:68366211、88392929转576、574 评估部:88392681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保护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机构对外出具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报告,应当粘贴协会统一监制和发放的防伪标识。
  第四条 协会负责防伪标识的管理工作。对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的要求,是为了预防和打击假冒机构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保护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属于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师行业的自律行为。
  使用防伪标识只能认定报告是由具有协会会员身份的机构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机构,即机构对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防伪标识的使用
  (一)机构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在报告正文签字盖章页的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限于粘贴在主送单位的业务报告上。
  (三)各机构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应责任。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协会负责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条 防伪标识的申领和发放
  (一)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监制并免费发放给各机构使用。
  (二)机构在领取防伪标识时应持单位介绍信。
  (三)机构申领防伪标识每批次数量,由机构提出申请,协会根据机构上年度出具报告数量予以发放。机构原则上每季度上报一次已领取的防伪标识的使用情况。
  (四)各机构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10个以下时,可上报已领取的防伪标识的使用情况并继续申领。
  第七条 业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的监督。对不执行本办法,造成被他人仿冒报告并受到相关部门举报、投诉、查处的,协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已领用防伪标识的机构,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机构会员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暂停期间不予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 外地来京执业的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领防伪标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相关附件: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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