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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检[201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监察局
发文时间: 2011-4-10
实施时间: 2011-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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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各区县中心医院,本市大型药品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本次医药价格大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共同组织,并组成工作协调小组。检查采取同级检查、下查一级、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区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检查市级医疗机构、各区县中心医院、大型药品销售企业。其他药品销售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由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检查。检查期间,市级相关部门将组成督导组对部分区县开展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以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本次检查开展时间为2011年4月至10月,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部署和自查阶段。4月中旬,召开本市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动员部署会议,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各级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根据本市医药价格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对照国家规定和本次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5月-8月,各检查组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全市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第三阶段为整改处理阶段。9月-10月,各区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求被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包括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并将医药价格大检查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分别报送市价格、纠风、卫生主管部门。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一)检查的重点
  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按规定政策执行,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零差率政策;
  4、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5、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最高零售价,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6、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
  7、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8、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9、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和明细清单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主要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5号)
  3、《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5〕013号)
  4、《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6〕007号)
  5、《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6〕014号)
  6、《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2010版)》
  7、《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1〕003号)
  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13号)
  9、其他现行有效的价格、卫生政策文件。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是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扎实有序地开展医药价格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注重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根据检查通知和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做好大检查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参与检查的组织领导,重视和加强责任追究。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检查的组织协调,督促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
  (三)创新方式,进一步提升检查水平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创新检查方式,增加检查手段,不断提升检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拓展监管领域,减少监管盲区。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查深查透。
  (四)开展调研,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中要发现、总结和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认真分析医药价格监管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根源,为促进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的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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