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第二批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1]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时间: 2011-7-29
实施时间: 2011-8-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第二批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医院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实施零差率销售。
  二、本市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销售。
  三、本市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基本药物,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高于附表中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使用范围,应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即: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从附表“使用范围”一栏标示为“全市”的中标企业中采购,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须从标示为“全市”和“非基层”的中标企业采购。
  五、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第二批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剂 鲁价格发[2011] 2011/7/13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 鲁价格发[2011] 2011/3/1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增 闽价医[2011]17 2011/5/5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 沪价费[2012]8号 2012/4/26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零 赣发改商价[201 2014/10/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地红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医[2013]40 2013/3/15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氨苄西林氯唑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 苏价医[2013]1号 2013/1/4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省级政府定价药品补充规格品最 辽价发[2011]11 2011/11/28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1]58号 201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