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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云南省劳改局要求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税四字[1992]7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2-8-20
实施时间: 1992-8-2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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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劳改局:
  你局云司劳财[1992]11号《关于继续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鉴于劳改单位收押任务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对多支经费难予自行消化,困难较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1]2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为了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对列入我省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单位的房屋、车船及用地,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继续给予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劳改单位自办的预算外企业,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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