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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1]16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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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农产品市场服务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市场流通费用,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
  湖南省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市场服务收费行为,有效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入场费”等流通费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各类专门从事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业务的农贸市场(包括超市)的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农产品市场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延伸服务费和代收费。
  基本服务费是指市场设施租赁费和交易服务费。市场设施租赁费是市场服务者向市场经营者提供固定的摊位、商位、门面、仓库、办公用房等设施所收取的租用费用。
  交易服务费是市场服务者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整洁、有序进行向市场经营者收取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称重计量、交易结算、卫生清扫、消防安全、治安(纠纷调解)、场内公共部分水电所收取的费用。
  延伸服务费是指市场服务者提供基本服务以外的代储、代运、信息、咨询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市场服务者代有关部门向市场经营者收取的费用,包括市场经营户自用的水电费、空调费,以及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停车费等。
  第四条 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政府投资或以土地参股,以及过去由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建设的农产品市场,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清理、整顿和规范现行各类收费,并按照法定程序将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会同商务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合理利润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在进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可根据摊位(商位、门面)使用面积、所处位置和服务情况按月或天计费。需单独用水用电的可另按表计量收费。交易服务费可按交易额或交易物重量,也可按市场运行成本计费。批发市场按交易额计费的由交易双方交纳。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零售市场,其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场服务者依据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 市场服务者对租用市场设施(摊位、商位、门面、仓库、办公用房)的经营户,应与其签定租赁合同,并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未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均不得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
  第六条 市场服务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交易服务费,应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或参股的市场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交易服务费,应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用于维持市场正常运转、市场建设和发展,以及弥补服务成本。
  第七条 鼓励直销,降低流通费用,对进入市场的当地自产自销鲜活农产品免收交易服务费。有条件的农产品市场要在一定时间、地点有序开放蔬菜早市,或者拿出一定比例的市场摊位免费提供给城郊农民、蔬菜种植户进场直销,减少中间流通环节,以利降低蔬菜价格。
  第八条 市场服务者提供延伸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场服务者按照补偿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市场服务者代收的摊位(门面)水电费、空调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代收费用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第十条 除本办法列明的收费项目外,严禁市场投资主体利用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确因某项服务成本增加影响服务质量而必须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只能就该项服务成本增加部分适当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且必须在实施前7天将服务成本增加及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一条 市场服务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及代收费的收费项目、经营品种等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公布水电费、空调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代收费的计费方式、收费额度和分摊公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牌(板)由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场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批发市场,应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收费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 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场服务中心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05]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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