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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房[2011]6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22
实施时间: 2011-4-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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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各市(州、地)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交易,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矿产资源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源[201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矿业权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发布矿业权供需信息,公告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接受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矿业权转让;为政府派出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为服务性收费。矿业权交易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收取服务费: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价

费率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按成交额和比例算出的交易服务费达不到3万元的,按3万元/宗计收)

3.2%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0%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8%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8%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5%

10000万元以上

0.3%

注:因故未成交的,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据实支付;合作(合资)部分转让的,成交价为变动部分对应金额。


  矿权抵押和以财产继承作为矿权变更登记不得收取矿权交易服务费。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收取的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交通工具购置及运行费、通讯费、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办公费、管理及聘用人员费用、野外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等费用;事业发展基金、公益金、奖励资金;矿业权收购;缴纳税金、其他业务费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四、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持本通知、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国土资源管理、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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