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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恢复征收地方各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税四字[1990]2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0-2-15
实施时间: 1990-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 其他税费 印花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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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中发[1985]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华侨农场、工厂,除按规定计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外。
  我省从1985年起五年内对华侨农场、工厂的其他税(含地方税种)一律都给予了免征照顾。现免税期已届满,经研究,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各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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