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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税四字[1988]4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8-4-18
实施时间: 1988-4-18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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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保山地区税务局:
  你局[1988]保署税政一报字第07号《关于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的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目前各地在区、乡体制改革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区改乡、撤小乡并大乡、撤镇并乡的,应按新批准的建制镇和执行时间起,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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