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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滞纳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征字[1998]14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7-16
实施时间: 1998-7-1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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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税款否纳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款滞纳金征收管理办法为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税款滞纳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滞纳金征收范围根据《征管法》第三章 第二十条 之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税款应征收滞纳金:(一)申报应纳税款,超过规定期限缴纳入库的;(二)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超过批准延期期限入库的;(三)经税务稽查的查补税款;(四)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的税款。
  二、滞纳金的计算对未按期入库的税款其滞纳金要逐户核算,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滞纳税款金额×税款滞纳的天数×2‰。
  (一)申报税款滞纳,税款的滞纳日期从规定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税款入库当日止计算。
  (二)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滞纳,税款的滞纳日期从批准延期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税款入库当日止计算。
  (三)查补税款的滞纳日期,从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计算。
  (四)限期缴纳税款滞纳,税款的滞纳日期从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至税款入库当日止计算。
  (五)欠缴税款的滞纳日期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连续累计计算。
  (六)欠缴税款跨年度结转时,欠税滞纳金同时计算结转。
  三、滞纳金的催缴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按规定实行催缴的同时,对应征滞纳金同时催缴。
  四、滞纳金的征收
  (一)税款滞纳入库时,其滞纳金与滞纳税款同时征收。
  (二)在欠缴税款未入库时,可按已计算出的滞纳金先行征收。
  (三)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税款,其滞纳金应同时执行。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豁免滞纳金。
  五、滞纳金征收管理的考核从1998年开始,市局已将滞纳金的计算征收列入"双文明"考核,各单位应按规定计算征收滞纳金,同时要做到:(一)新欠税款的滞纳金年征收率应达到90%以上。(二)陈欠税款的滞纳金年征收率应达到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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