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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申报税款缴纳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1999]4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3-22
实施时间: 1999-4-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7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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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市局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我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改为每月10日前。为适应这一纳税期限的更改,现通知如下:
  一、从4月1日起各基层局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滞纳金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从10月1日起改按新规定计算征收滞纳金,市局将同时考核。
  二、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沈国税征字(1998)78号文件的规定,其计划或上年年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每5日纳税一次;计划或上年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10日纳税一次,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至10日内进行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纳税期限更改后,欠税及滞纳金的计算日期以每月10日为届满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催缴日期改为每月13日前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市局受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日期改为每月8日前。
  五、其他有关的税收征管制度,如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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