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1996]24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1-21
实施时间: 1996-1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0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是经过市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纳入市以上有关部门计划的,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单独核算,并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方能按补充通知的规定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对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办法的,其成员企业不能执行补充通知的有关政策。对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的余额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申请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分摊技术开发费成员企业名单及分摊金额等有关资料,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局国税局审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支持和促进企 大地税发[2014] 2014/2/1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湘地税函[1996] 1996/12/22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做好四川 川经信企业[201 201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