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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中机联审[2011]581号
发文部门: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发文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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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年度决算及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
  第三条 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条 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工作归口部门为审计工作部。
  第五条 招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招标
  第一节 招标程序
  第七条 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事务所自愿报名
  (三)遴选入围
  (四)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编制标书
  (六)投标\开标\评标
  (七)确定并公布招标结果
  (八)签订委托审计服务协议
  (九)退还投标保证金
  其中:发布招标公告与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天,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与公布遴选入围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公布遴选入围单位名单与投标\开标\评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天,投标\开标\评标与公布招标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
  第二节 招标公告
  第八条 组织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少应在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和中国机经网公开发布,并可以向有联系的潜在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寄送。
  第九条 招标公告应说明招标的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招标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招标数量
  (四)中标结果有效期
  (五)对投标单位的基本条件要求
  (六)招标程序
  (七)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数量应与审计项目工作量相适应,具体数量由中机联确定。
  第十一条 中标结果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由审计工作部起草,经主管会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与报名截止时间之间应至少相隔10天。
  第十四条 对招标公告的解释、更正,应及时通过原发布媒体发布,并通知报名单位。
  第三节 初步遴选
  第十五条 对报名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对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进行审核。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部应直接将其剔除,不进入初步遴选名单。
  第十六条 考虑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投标报名情况,为节约成本,减少工作量,可采取遴选入围的方式进行初选。
  遴选入围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投标资格,可进行投标。未入围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 按照拟招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当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大于拟招标数量3.3倍时,应进行初步遴选。
  第十八条 遴选工作由审计工作部负责。
  审计工作部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遴选入围单位。
  第十九条 遴选入围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拟招标数量的3.3倍。
  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少于拟招标数量的3.3倍时,不再进行初步遴选,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视为遴选入围单位。
  第二十条 遴选入围名单应在报名截止日期后5日内公布,并通知遴选入围单位编制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节 招标书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向投标人发送招标书。
  招标书为招标公告的细化。
  招标书除应包括招标公告所有内容外,还应介绍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投标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基本原则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书由审计工作部负责编制,经主管会领导审核并加盖中机联公章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 招标书应随遴选入围通知书一并送达入围单位。
  第二十四条 招标书免费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机联对招标书的解释、更正等应及时通知遴选入围单位。
  第五节 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投标人的临时弃权等行为影响招标人招标工作正,常开展,设立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获得投标资格的遴选入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中机联交纳投标保证金。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机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后无息全额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公布招标结果的次日无息全额退还。
  第二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金额由中机联确定,一般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书应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时间,三者可以为同一时间,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十条 投标书应按照招标书要求的内容、格式编制,并对招标书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书递交份数和密封情况应符合招标书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递交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递交。由授权委托人递交的,应向中机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中机联接受投标书应进行登记并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核对递交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开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在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三者同时在场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拆封前应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对标书密封等情况有疑问或质疑的,可以当场向工作人员提出质询,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
  第五章 评标
  第一节 评标程序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中机联组织。
  中机联应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约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作为监督人监督评标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中机联应制定评标纪律,公布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专家应签署评标专家声明。
  第三十八条 评标会程序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主任宣布评标纪律
  评标会之前,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全文宣读评标委员会纪律。
  (二)专家签署专家声明
  评标专家应接受中机联制定的评标纪律并签署专家声明。
  (三)开标
  (四)投标人述标
  投标人代表简要陈述投标书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五)专家质询
  评标专家可对投标书、投标人陈述的情况或其他关心的问题进行质询,总质询和回答质询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专家打分
  (七)工作人员汇总评标结果并形成书面报告。
  (八)评标专家、监督人确认评标结果并签字。
  第二节 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并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机联推荐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包括中机联、上级主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三方面的代表,其中,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中机联代表担任。
  第四十一条 财务、审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财务审计领域的工作满5年;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与投标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其他方面的专家应符合上述(三)、(四)项条件。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评审过程、打分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第三节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四十三条 评标程序分为资格审查、初评、终评三个步骤。
  第四十四条 资格审查是指对投标人是否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进行审核。未能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投标书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数量,评标委员会则可以认为缺乏竞争性,并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五条 初评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和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内容完整,体例合规,文字可理解。对于存在重大偏差的,包括授权文件无效、存有中机联不可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等,被视为未能在实质上做出响应,应作为废标处理。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包括个别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信息等,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做出补正,并且这种补正必须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并很可能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终评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综合考虑,独立打分。
  每名评标专家所占权重相同,投标人评标总分为各评标专家所打分数汇总,评标结果排序按照总分排序。
  第四十七条 评标标准总分为100分。标准总分的构成如下:
  (一)资质、规模10分
  (二)经营实力(近两年业务收入)10分
  (三)工作方案10分
  (四)人员配备情况10分
  (五)相关工作经验20分
  (六)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10分
  (七)对以往参加中机联审计工作的评价20分
  未参加过中机联审计的投标人,统一确定为12分。
  (八)收费标准10分
  第四十八条 中机联应根据标准总分构成制定较为详细的评标参考标准。
  评标参考标准仅作为评标专家评标打分的参考,不属于硬性标准,评标专家不会因为打分结果与参考标准不一致而受到质疑。
  评标参考标准仅提供给评标专家评标使用,不对外公布。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根据投标书、投标人陈述和职业判断独立打分,不受评标参考标准和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评标专家对自己的评标打分结果负责。
  第四节 评标结果
  第五十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打分排序情况和招标数量、招标要求和招标书确定的规则,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由全体评标专家和监督人签字。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各投标人得分和排序、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等。
  第六章 招标结果
  第五十二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中机联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原则上,中机联应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作为中标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结果外选择中标单位的,必须向全体评标委员会专家通报原因并取得评标委员会认可。评标委员会不认可改变的结果的,中机联不得宣布招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 招标结果应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招标结果发布与评标会召开之间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不能发布的,应公布原因和具体发布时间。
  第五十四条 中标单位应与中机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五十五条 中机联应向管理的预算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公布招标结果和中标单位联系方式并附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开展审计应在中机联确定的中标单位中择优选择审计单位。
  第五十七条 中机联向管理的单位印发涉及审计的有关文件时,应同时抄送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中机联组织的有关审计工作会议、培训,可以邀请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天”均指自然天。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机联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评标委员会纪律
  2.评标专家声明书
  附件1:
  评标委员会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附件2:
  评标专家声明书
  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中机联______审计招标项目招标的评标专家。
  本人声明:
  本人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标专家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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