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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资发考核[2010]4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4-20
实施时间: 2010-4-20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绩效考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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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我们对原有的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和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制定的《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新办法与原来的办法相比,在基本年薪核定方法、考核目标值报送、年度考核计分方法、年度绩效年薪确定方式以及任期考核和
  任期奖励等都有较大变化,望各出资企业认真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劳人社发〔2009〕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薪酬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总监),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本条款中的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包括公务员身份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省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
  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益和特别奖励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以上年度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为基数,结合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薪酬调节系数暂定为1-1.5倍之间。
  计算公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5×薪酬调节系数
  第六条 薪酬调节系数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性质分类确定。生产流通类企业薪酬调节系数以企业上年度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三项指标确定。投资管理类企业薪酬调节系数以企业上年度净资产、经营收入指标确定。
  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的具体确定办法详见附件。
  第七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基本年薪系数为1;监事会主席系数为0.8;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系数为0.75;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岗位责任和管理难度在0.5-0.7之间确定。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贡献收入,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确定。
  第九条 任期奖励是省国资委依据任期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的奖励。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且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企业,在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期间,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与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按照审慎原则,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对企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
  考核后兑现的程序,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60%当期兑现,40%延期兑现。延期兑现部分由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到期后连同利息一并支付。
  第十五条 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离任审计后,除兑现延期绩效年薪和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按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报批程序,须经省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 条逐步规范职务消费制度,对企业负责人的交通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考察培训费等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规定之外的其他收入。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兼薪。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进行核算,并在工资统计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扣缴标准按国家和省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保险费用的企业,视情节扣减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省国资委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由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绩效弄虚作假的,除依法追究外,视情节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当期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部分。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应负决策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当期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部分。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当期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部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员工民主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实施,《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吉国资分配字〔2004〕1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办法
  附件:
  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办法
  薪酬调节系数按照生产流通企业和投资管理企业分为两类。
  生产流通类企业包括:通化钢铁集团股份公司、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森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吉集团。
  投资管理类企业包括: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生产流通类企业薪酬调节系数=总资产规模调节系数×营业收入规模调节系数×从业人员规模调节系数
  根据吉林省国资委所出资的生产流通类企业特点,进行如下分档确定:
  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规模调节系数为1.0;资产总额在50-100亿元之间,规模调节系数1.05;资产总额在100-200亿元之间,规模调节系数为1.10;资产总额在200亿元以上,规模调节系数为1.15。
  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下,规模调节系数为1.0;营业收入在20-50亿元之间,规模调节系数1.05;营业收入在50-100亿元之间,规模调节系数为1.10;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规模调节系数为1.15。
  从业人数在5000人以下,规模调节系数为1.0;从业人数在5000-10000人之间,规模调节系数为1.05;从业人数在10000人以上,规模调节系数为1.1。
  二、投资管理类企业薪酬调节系数=净资产规模调节系数×经营收入规模调节系数
  根据吉林省国资委所出资的投资管理类企业特点,进行如下分档确定:
  净资产在5亿元以下,规模调节系数为1.1;净资产在5-10亿元之间,规模调节系数为1.15;净资产在10-20亿元之间,规模调节系数为1.20;净资产在20亿元以上,规模调节系数为1.25。
  经营收入在1亿元以下,规模调节系数为1.05;经营收入在1-5亿元之间,规模调节系数为1.15;经营收入在5亿元以上,规模调节系数为1.20。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业绩考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总监),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本条款中的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包括公务员身份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包括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二)统一考核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纵向考核与横向考核相结合原则;
  (五)激励约束与责任风险相对应原则。
  第二章 年度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全国同行业对标指标。
  (一)基本指标
  包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1、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
  润。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对无法考核净利润的企业,可根据实际状况,另行确定基本指标。
  (二)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当前主要任务等因素,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商议后,选择确定1至2项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三)行业对标指标
  行业对标以净资产收益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为主要指标。对没有行业对标值的企业不考核对标指标,将本项考核分值平均分配到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第八条 年度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确定目标值并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一)企业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要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
  考核目标值,于每年年底前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值(基准值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上一年度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优秀值的除外)。
  (二)确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自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同企业进行沟通后加以确认。
  (三)组织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后,省国资委与企业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出资企业要进行年中分析,并将半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结合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及企业监事会报告事项等,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和督促。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 年度考核期内,企业确因客观因素无法完成考核目标
  值的,应在第三季度末向省国资委提出调整报告并附相关说明。省国资委在20日内做出同意调整或不同意调整的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上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完成情况。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经营业绩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算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1)。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每年抽选部分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薪酬分配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在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中试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作为奖励考核。经计算,企业当年与上一年的经济增加值均为正值,且当年与上一年比增长50%以内的,奖励企业负责人20%的基本年薪;当年与上一年比增长50%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50%的基本年薪。(经济增加值计算办法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核定其绩效年薪和EVA奖励薪金,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企业依文件执行。
  第三章 任期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2010年开始全面开展第一次任期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行业对标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不良资产比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任期期末不良资产总额同任期期末资产总额与任期期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对无法考核上述基本指标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基本指标。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商议后,确定1至2项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三)行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商议,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特点的1至2项指标。对没有行业对标值的企业不考核对标指标,并将本项考核分值平均分配到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第十七条 任期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确定目标值并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一)企业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考核期初,企业要按照省国资委任期业绩考核的要求,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任
  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并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参照全国同行业同类型指标平均值确定。
  (二)确认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就相关要求等同企业进行沟通后加以确认。
  (三)组织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考核目标值确定后,省国资委与企业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期内,确因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完成任期考核目标的企业,应当在任期第三年的年中,向省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省国资委在20日内做出同意调整或不同意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上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
  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算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3)。
  (三)省国资委根据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核定其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企业依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年度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兑现薪酬、实施奖惩和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益和特别奖励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以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得分按分值高低分为A、B、C三个级别。150分以上为A级;100-150分(含)为B级;100分(含)以下为C级。
  第二十四条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公式中,中括号内年薪系数为负值的按零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行业对
  标指标得分
  各分项指标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1。
  第二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总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加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行业对标指标得分
  各分项指标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3。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办法加分: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的加20分;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的加10分;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不加分。
  第二十七条 兑现绩效年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为0.9,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为0.8,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为0.75,其他企业负责人为0.75-0.5(具体系数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能搞平均,平均值不能超过0.7)。
  第二十八条 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程序,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当期兑现60%,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延期兑现部分由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到期后连同利息一并兑现。
  当期兑现部分,企业应在兑现后15日内,将兑现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延期兑现部分,企业须依照省国资委任期考核后下发的
  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兑现或暂缓兑现绩效年薪:没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目标或没有及时上缴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的企业。
  对相对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由省国资委对其绩效年薪提出意见,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国资委。
  第三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激励。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的,给予2倍基本年薪的任期奖励;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的,给予1倍基本年薪的任期奖励;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的,不享受任期奖励。对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提出任免或进行工作调整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对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酌情扣减其绩效年薪,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由于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职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因素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的,进行离任审计后,如新任负责人发现有关资产质量、效益状况等不实的情况,应在到任半年内向省国资委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后,相应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扣减原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追究相应责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新任企业负责人应继续执行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出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施行,《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吉国资考核〔200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2、经济增加值计算办法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企业自报目标值应不低于基准值(无特殊情况,基准值取前三年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上一年度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优秀值的除外)。上年实际完成值尚未经审核的,以上年财务快报数据计算。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行业对标指标得分
  一、基本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得分=净利润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一)净利润指标起点分为30分
  企业自报目标值达到基准值,得起点分30分。
  1、当实际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目标值高于基准值部分,每增长1%加4分,实际完成值高于目标值部分,每增长1%加3分。计算公式为:
  2、当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实际完成值高于基准值部分,每增长1%加4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部分,每降低1%扣5分。计算公式为: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起点分为25分
  企业自报目标值达到基准值,得起点分25分。
  1、当实际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目标值高于基准值部分,每增长1%加4分,实际完成值高于目标值部分,每增长1%加3分。计算公式为:
  2、当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实际完成值高于基准值部分,每增长1%加4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部分,每降低1%扣5分。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突出考核企业管理“短板”。分类指标只设一项的,该指标的起点分为25分。分类指标设两项的,视重要程度,一项起点分为15分,另一项为10分。分类指标若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利润指标计分方法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分方法类同。
  三、行业对标指标
  行业对标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对标得分+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对标得分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对标得分:该指标的起点分为10分,企业该项指标达到行业良好值时得起点分。每高于行业良好值1%,加2分;每低于行业良好值1%,扣2分,最多扣10分。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对标得分=max{10+2×(实际值-行业良好值)×100,0}
  (二)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对标得分:该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企业该项指标达到行业良好值时得基本分。超过该项指标同行业良好值时,每超过1%,加2分。低于该项目指标同行业良好值时,每低于1%,扣2分,最多扣10分。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对标得分=max{10+2×(实际值-行业良好值)×100,0}
  附件2:
  经济增加值计算办法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出资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参照全国同行业同类型指标平均值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行业对标指标得分
  一、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不良资产比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
  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每高于目标值1%,加2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1%,扣1分,最多扣4分。低于目标值且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1%,扣2分,最多扣8分。
  实际完成保值增值率超过目标值或低于100%时,计分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30+2×(实际值-目标值)×100
  实际完成保值增值率若低于目标值但仍大于100%时,计分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30+(实际值-目标值)×100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扣1分,最多扣4分。计分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20+(实际值-目标值)×100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加1分,最多加4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扣1分,最多扣4分。计分公式为:
  不良资产率指标得分=20+(目标值-实际值)×100
  二、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下限为16分,上限为24分。若设两项,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下限为8分,上限为12分。分类指标若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指标计分方法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方法类同。
  三、行业对标指标计分
  对标指标只设一项的,该指标的基本分10分;若设两项的,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5。对标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良好值,得基本分。高于或低于良好值时,对标指标若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年度净利润指标计分方法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资产保值增值率计分方法类同;行业对标指标最多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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