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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9]3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5-11
实施时间: 1999-5-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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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
  (一)对所有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地方税额。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以及已建账但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
  二、工作要求
  (一)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局于7月6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和总结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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