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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税协[2011]1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9-16
实施时间: 2011-9-1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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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补充:
  一、今年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前。
  二、因今年为第一次评选行业贡献奖,按2008年度-2010年度申报有关数据和事迹,并填报行业贡献奖补充申报表(附表2)。
  三、从2012年起,申报时间和数据所属时间按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次评选活动设提名奖若干名,凡参与本次评选活动的事务所,将获得提名奖。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
  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十二五”发展的新时期,行业力量逐年壮大,人才不断聚集,管理逐步规范,为鼓励对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事务所所长(总经理)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批准成立,并加入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团体会员的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总经理)和个人会员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业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执业道德等有关规定。
  (二)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年度检查合格。
  (四)在业务开展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执业规范,无违规行为,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事务所从事涉税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七)参评人员在申报的事务所从事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奖项设置:行业贡献奖共设十项奖励,奖项不重复。
  1、收入排名贡献奖:按事务所当年收入排名,排名第一名的事务所所长(总经理);
  2、收入增长贡献奖:按事务所当年收入增长比例排名,排名第一名的事务所所长(总经理);
  3、执业业绩贡献奖:按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业绩平均值排名,排名第一名事务所申报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业绩最高者;
  4、经营规模贡献奖:为积极推进注税行业做大做强、联合重组作出突出贡献的;
  5、开拓创新贡献奖:为注税行业发展积极拓展业务,或在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积极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
  6、执业质量贡献奖:在依法执业、提升执业质量,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创先争优贡献奖:在行业党建、统战工作,或在行业创先争优或竞赛活动中,受到市级以上奖励表彰的;
  8、社会责任贡献奖:在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为提升注税行业地位、扩大行业社会知名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文化科研贡献奖:提升行业文化、积极开展行业宣传,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文章,为行业理论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
  10、特别贡献奖:在其他方面为注税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奖励程序
  (一)评选活动每年一次,各所对照评选条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税协报送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申报表(附表1)及有关材料,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税协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三)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省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获奖名单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审议结果持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据材料)向省税协注册监管部提出。
  (五)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及有异议的奖项作出结论后,发出公告。
  (六)向行业贡献奖获得者进行通报表彰、授牌、颁发荣誉证书。
  (七)奖励申报者骗取荣誉的,经核实后,取消奖励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并对个人和事务所在全行业进行通报。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税协和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
  1、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申报表

相关附件:
贡献奖申报表及补充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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