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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8]10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7-8
实施时间: 1998-7-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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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及重点
  (一)营业税: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全年销售额中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超过50%的其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全额计征营业税;企业发生偶然性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借款利息收入、出租闲置厂房或设备等租赁收入、培训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等是否计征营业税;企业对高税率应税项目和低税率应税项目是否分别计税,未准确划分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是否已按规定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工资薪金以及分配利息、股息、红利是否申报纳税;企业是否将支付给个人的实物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价值产品平均分月,但最高不超过5年)申报纳税;公司董事且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取得的董事费和工资、薪金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分别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任职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是否申报纳税,居住满5年的是否从第6年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资源税: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业是否申报纳税;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适用不同税目的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是否从高适用税额;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是否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自用的是否以自用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是否包括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企业是否代扣代缴了资源税;有无擅自减免资源税现象。
  (四)印花税:企业各类经济合同是否按规定贴花;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许可证照是否贴花;营业账簿是否按规定贴花;上述贴花是否已自行注销或者画销;对未按规定贴花的是否已作处罚,处罚是否合法。
  (五)城市房地产税:企业是否按规定分年办理了减免税手续;减免税是否已到期;对有应税房产又有免税房产的企业是否清楚准确划分;企业申报的计税房产原值是否真实;出租房屋是否申报纳税。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是否按规定分年办理了减免税手续;减免税是否已到期;查核企业车辆的大小、型号、用途及船舶吨位,看是否按车船类别采用不同计税依据;检查企业有无将自用车辆出租、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从7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三步进行。
  (一)7-8月份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应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查出的问题只补税不罚款,自查面要求达100%。
  (二)9月1日至10月31日止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力量对所辖范围内涉外企业开展检查。对今年已作检查的建安企业、餐饮娱乐业原则上只统计数据,不再重复检查。建筑安装业、餐饮娱乐业检查面不低于30%,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涉外企业检查面要求达100%。查补的税款做到边检查边入库。
  (三)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为检查验收阶段。省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州、市局检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每地抽查若干户重点企业。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搞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各级地税涉外分局和稽查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做到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搞好整改建制。
  (三)各地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填写专项检查汇总表。对查处的偷漏税数额较大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写出案例分析,各地、州、市至少应报送2个案例分析。以上各检查报告资料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国税函[1998]287号文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涉外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及重点
  (一)建筑安装业、餐饮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情况检查
  1、建筑安装业:企业跨区域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是否按规定在作业地缴纳了营业税;工程应税项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正确,所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总承包人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自建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申报纳税。
  2、餐饮娱乐业: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有收入不入账的情况;是否有招待客户进餐及员工在企业直接用餐未计入收入而直接冲减费用的情况;混合销售及兼有多种经营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划分和申报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的,是否按从高税率进行了申报纳税;同一娱乐业提供多项娱乐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是否有合并按低税率申报纳税的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
  1、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面清理近五年来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重点检查上述企业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虚增销售或人为减少进项抵扣的;是否有应向购货方取得而不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是否有购销双方有意不取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掠取非法利益的;是否有与销售走私货物或开具假发票的企业有购销关系的。
  2、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免、抵、退”税额;是否如实申报进项税额;是否将退税率与征税率之差额计入成本;进料加工企业模拟进项税额是否有“高进低出”的情况。
  (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检查
  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支付的应征预提税的所得项目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所得的范围归集、计算是否正确;对签订包税合同的,是否采取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已享受减免预提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检查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按照各自所管税种对上述企业实施检查。除老企业外,其他企业的检查期为1997年度,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涉及到以往年度财务的,应一并核实处理。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充分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专项检查可单独安排,也可结合日常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管理措施和意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检查附表于1998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国税局)(略)
  2、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地税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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