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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8]1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7-20
实施时间: 1998-7-2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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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稽查队伍建设问题
  1、人员配备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保证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前提下,尽快充实一部分法律专业、会计专业和懂计算机开发、应用的专业人员以及懂外语和西方会计人员到稽查队伍来。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及省局年初三定方案提出的目标在年底前配齐稽查人员(三定方案人数表附后)。省局将把人员配备列入年度稽查工作考核指标,实行人员配备一票否决制。
  2、稽查装备问题。各级地税局要切实配备保证稽查办案所需的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等必须要装备,在年度前县级以上稽查局至少配备一台以上计算机,逐步实现稽查装备现代化。各地必须认真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推广、运用工作,加强网络建设和开发,逐步实现稽查与征管、计会的衔接,做到信息资料的共享,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关于明确稽查工作职责和稽查制度建设问题
  各地州市地税局要在继续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13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稽查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今年先后下发的湘地税发[1998]20号、28号、38号等文件,切实明确稽查工作职责,完善稽查制度,强化稽查措施,以夯实稽查工作基础,促进征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力度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提高税务稽查威慑力,树立税收执法权威。对未按时缴纳税款的一定要依法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税务违法案件要在法定的幅度内提高罚款比例,达到年初提出的5%的总指标;该移送的涉税刑事案件要依法移送,坚持抵制有关部门、人员的说情风,严禁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附件:全省三定方案人数表
  全省三定方案人数表
  单位:人
  地区 三定人数 尚差人数
  长沙 74 23
  株洲 70 6
  湘潭 52 11
  衡阳 100 35
  邵阳 114 9
  岳阳 86 30
  常德 92 已到位
  益阳 55 已到位
  娄底 78 25
  郴州 112 24
  怀化 138 19
  自治区 94 31
  张家界 50 11
  永州 130 37
  合计 1245 261
  此数字截止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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