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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2-16
实施时间: 1998-2-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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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关于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关于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我省农村地方税收的征管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特点和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
  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建立科学的征管体制,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降低征收成本,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申报纳税、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的征管机制,逐步将计算机运用于征收管理,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范围
  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范围为县(市)局以下的地税机构,因原来没有把县城纳入城市征管改革范围,此次将县城纳入农村征管改革范围。
  三、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设置机构,充实一线力量
  根据“精简、效能,适当集中”的原则,为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强税务执法力度,农村地税机构要适当收缩和进行调整,即要按经济区划设置征管机构,在县(市)局以下设立征收分局。
  1、按照县(市)的人口、面积、乡镇个数和纳税户数、税收任务的大小、设置税务征收分局。一个农村征收分局一般管辖5个左右的乡镇。原按乡设所的,要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经济区划设置征收分局;对已按经济区划设立征收机构的地区,可根据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2、县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征管改革的需要作相应调整。有条件的县地方税务局,可以负责城关地区的直接征收和稽查。
  3、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精简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县(市)地方税务局要精简内部机构,合并科(股)室,充实基层人员;征收分局副局长都要直接参加征收管理,要保证征收第一线的干部占全体税务干部的比例不少于75%。
  4、通过机构的调整,要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向管事转变,由分散征收的粗放型管理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转变。
  (二)、合理划分职责,实行专业管理
  按照总局关于农村征收机构和岗位设置的要求,在所划分的“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中,根据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近期机构和岗位设置要讲求实效,重点应放在合理分配职责上,一般应按如下内容设置岗位和划分职责:
  1、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城区,可以在征收分局设置“办税服务厅(室)”;城关以外的征收分局,税源、纳税习惯等基础条件具备的,可以因陋就简设置“办税服务厅(室)”;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设置若干征收点,纳税人按期到指定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以实现相对集中征收和方便纳税人纳税。
  2、明确岗位职责分工,提高办税工作效率。分局内部的职责分工一般应当围绕征收系列和管理检查系列来设置岗位,职责划分如下:
  (1)、征收系列的主要职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入库、票证资料管理、窗口开票、税法宣传、受理各项税务申请、会计核算及反馈情况和意见等。
  (2)、管理检查系列的主要职责:税款的催收催缴、日常检查、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源调查、调整定额等。
  (3)、无论岗位职责如何设置划分,在人员安排上要保证和相对固定每个乡(镇)有1个以上的税干。
  3、实行双层税务稽查,以稽查促进征管。税务稽查工作由县稽查局和征收分局共同负责。征收分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县稽查局一般负责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同时负责对征收分局稽查工作的考核。县稽查局有力量的也可以负责一个或几个征收分局的日常稽查工作。
  (三)、简化纳税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农村税收征管改革要针对农村税收征管的特点,在遵循税法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而稳妥地改进、简化纳税手续。
  1、确立实用易行的申报纳税办法。农村地区的纳税人都要自行到当地地税机关指定的纳税申报地点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四种申报纳税办法在农村地区的具体适用,由县地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在现阶段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以直接上门申报为主,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或代理申报。
  2、积极推行税银一体化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个人可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按期提前存人应纳税款,按期持纳税申报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纳税储蓄卡或存折,在金融机构的储蓄网点划卡报缴税款。
  3、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将其分为若干类型,并在纳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资料管理、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结合实际制定分类管理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源泉控管,采取多种方式征收针对农村地域广、税源分散的特点,应当在实行集中征收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巡回征收、委托部门、单位、个人代征和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征收方式,依靠当地政府,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和部门管税的优势,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五)、逐步将计算机应用于征管对于税源相对集中,基础条件好的县(市)及城关地区,应积极运用微机进行征收管理;对于偏远、税源分散的地方,可采取先手工征收,然后统一到县局录入微机集中进行数据处理;随着条件的改善,可逐步使用单机征收,通过报盘、远程通讯等方式定期将数据送至县(市)局。
  四、实施步骤
  (一)、1998年上半年以前,各方面条件成熟的,要完成机构的调整工作;条件尚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到位。1998年要基本完成县(市)以下征收分局按征管功能合理设置岗位的工作。
  (二)、1998年底以前,主要立足于建立新的征管机制:一要分期分批逐步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扩大到80%以上;二是通过机构调整和合理设置岗位,使征管一线的人员达到75%以上;三要规范集中征收和分散征收,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办税服务场所,在偏远、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设置代征点或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同时,规范零散税源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征收办法。四要按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计适合征管需要的工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
  (三)、从1998年始,各级地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县局、城关征收分局的计算机配置,逐步从税款征收、税收会计统计入手,扩大计算机应用范围,实现征收分局通过专线或电话拨号方式与县局联网,建成小规模局域网,为2000年以后分步实现由手工作业向全面应用计算机管理的过渡奠定基础。
  五、改革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农村征管改革将对农村税务机构重新进行调整,其人事、征管体制变动很大,各级地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同时,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队伍稳定和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要因地制宜。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上,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又要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还要照顾历史习惯。特别是在机构设置上,必须从严控制,不准擅自增设机构;在纳税服务厅设置上必须按省局湘地税发[1997]48号文件规定报批,不要一轰而上,追求豪华,一定要量力而行,因陋就简,讲求实用。
  (三)、要加大投入。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征收分局的计算机配置以及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方面的问题;努力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推进税收征收现代化进程。
  (四)、要依靠政府。地方税收的特点决定了地方税收征管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在地方政府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工作。
  (五)、要不断进取。各地在推进征管改革的过程中,随着基础条件的不断改善,要积极按照总局提出的新的征管模式深化改革,使我省地税系统农村征管改革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六、认真组织验收改革分步到位后,要相应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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