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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稽查部门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3-31
实施时间: 1998-3-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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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与有关业务部门职责划分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稽查部门有关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
  从今年开始,我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的审核,印制、发放统一归口稽查局管理(涉外税务检查证分别由省局税政四处和稽查局发放)。各地要按上述要求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各级稽查部门对原已经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省稽查局。有关管理规定,另行明确。
  二、关于涉外税收税务稽查问题
  涉外税收日常稽查工作由涉外税征管部门负责,涉外税务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违法案件的查处统一归口稽查局负责,涉外税收管理部门配合。各地稽查部门与涉外征管部门要搞好工作衔接,合理调整对涉外企业检查的频率,最大限度地避免对涉外企业检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涉外税收的征管和检查工作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三、关于专项检查归口问题
  各业务部门的税收专项检查,归口稽查部门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必须与稽查部门联合布置(单纯执法检查工作除外),由稽查部门牵头组织并列入稽查工作计划,各业务部门配合参加。
  四、关于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关工作职责划分问题
  按照征管改革要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由稽查部门负责。其它单位稽查与征收单位职责仍按湘地税发[1995]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稽查局一般在日常征收工作结束后进行税务稽查,主要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上一会计年度纳税情况和代扣代交税款情况,但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稽查局可直接进行稽查:(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的;(二)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未办理预缴、月缴手续,且征收机关未发现或未催办的;(三)无故长期拖欠税款,征收机关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四)群众举报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五)征收机关在上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检查结算的;(六)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对本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
  各级稽查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稽查行为,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和监控力度,在稽查局按上述规定发出稽查通知后,征收单位不再介入检查,并积极配合。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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