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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德国克洛克纳·洪堡·道依茨公司取得“工程技术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7]10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5-30
实施时间: 1997-5-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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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关于湘乡水泥厂引进德国克洛克纳·洪堡·道依茨公司水泥生产设备中“工程技术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函[1996]22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湘乡水泥厂通过国际招标公司与德国克洛克纳·洪堡公司引进窑移地技改所需的设备签订了CDEFA──S943498合同。合同规定洪堡公司提供设备外,还提供与设备有关的安装、系统试验、验收和正常运转及维修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为此,湘乡水泥厂将支付一笔“工程技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德税收协定)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工程技术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因此对上述“工程技术费”应作为洪堡公司在华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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