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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1996]27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6-10-28
实施时间: 1996-10-28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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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符合第二条免税规定而文到之日前已按新增价值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办理退库。
  二、对原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而1996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不计提折旧的国有企业,不得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对在免税期内按资产重估价值调账,新增价值已计提折旧的,从新增价值计提折旧之日起,按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超过免税期限,仍未作调账处理的,亦应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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