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大政发[1996]5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6-6-11
实施时间: 1996-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及时准确的结算费用,根据《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结算原则
  医疗费用应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按项目结算的办法,凡属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医疗机构结算办法
  ㈠约定医疗机构应根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一周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依据付费原则、标准以及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支付比例,每月向约定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如不能按时支付,应按实际占用资金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加付给约定医疗机构。
  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5%向约定医疗机构结算,余额部分年终结算。
  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约定医疗机构医疗费使用有问题时,对有问题的部分可暂缓支付医疗费,但最长不应超过20天。
  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预拨给约定医疗机构一个月的周转金,以保证约定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职工个人结算办法
  ㈠参保的职工在有计算机收款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凭本人个人医疗帐户(IC卡)与医院直接结算;在没有用计算机收款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或因急诊等情况,不能赴约定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病人先垫付现金,每月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由单位凭职工医疗证、个人医疗帐户(IC卡)、诊断证明和收据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因出差和其他特殊情况病人先垫付现金的,由本人持医疗证、个人医疗帐户(IC卡)、诊断证明和收据,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㈡符合《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符合《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未参加上述两种保险的企业,其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
  ㈢未实行工伤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其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四、其他
  约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投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对超总量控制和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大政发[1996]53 1996/7/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活动取得收入的有关税 鲁地税所字[199 1995/11/17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 黑人社发[2016] 2016/9/2
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 2008/6/10
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2001/4/6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 劳社部发[1999] 1999/6/30
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厦府[1997]074号 1997/6/23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 保监厅发[2007] 2007/7/9
厦门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厦府[1997]综07 199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