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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14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8-23
实施时间: 1996-8-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登记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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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有关文件精神,全省地方涉外税收接管工作已经完成,涉外税收征管逐步走上正轨。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强化地方涉外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各地、州、市涉外税务部门职责问题
  按照省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32号)精神,长沙、岳阳等6个市局已单独设立了地方涉外税务分局;其他地、州、市设立了税收四科,并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当地的涉外企业地方税收工作。涉外税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经批准成立的长沙、株洲、岳阳、衡阳、郴州、常德等6个市局的涉外税务分局负责本地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税收管理和所在城市上述纳税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其他地、州、市设立税收四科,负责本地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税政管理,并负责本城市涉外税收的直接征收管理工作。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上述纳税人的税收,为了方便外商及时缴纳税款,可由纳税人所在县(市)局指定专人负责征收。但下列工作必须由地、州、市局涉外税务分局或税政四科直接办理:
  1、税务登记及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2、政策性及特案性减免税的办理;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发放涉外税务检查证问题
  涉外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应坚持从严原则,发放的对象仅限于各涉外分局(四科)干部及分管涉外分局(四科)工作的主管局长;有涉外企业的县(市)涉外税收专干,兼职人员及分管税政股长、主管局长,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发放涉外税务检查证的,必须经过批准,从严控制。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收费问题
  换发税务登记证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规定执行,即税务登记证(含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工本费;个体纳税户每套80元,企、事业纳税户每套100元,纳税人需要增加副本时,每增加一个副本收费10元。同时,对税务登记证每年度验证一次,每验证一次每证收费20元,主要用于验证标志制作、报表资料、宣传广告、电脑编程等费用支出。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由涉外税务部门直接进行征收管理等特殊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收费亦统一由涉外税务部门负责,并按湘地税发[1996]037号通知的规定,将税务登记费、增发的副本费、验证费收入按30%比例上交省局四处统筹安排。其中,验证费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税务登记证费及增发的副本费按省局规定的标准扣除制作成本。应上缴省局费用的部分,如属统一换证的,在换证后一个月内上缴省局,属其他情形的,在次年3月底以前上缴省局。
  四、关于超税负返还审批权限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的税负,在年度终了后,经纳税人书面申请,一律层报省局审批,但对年度退税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五、关于涉外税务干部待遇问题
  鉴于各地涉外税务分局(四科)直接从事涉外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各涉外税务分局、税政四科直接从事涉外税征收的干部可享受基层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
  六、关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提成问题
  各地涉外税务分局(四科)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可比照内税按湘财[94]预字298号和299号及湘地税发[1994]010号文件精神提取专项经费,各地、州、市计会部门按规定比例划拨给涉外分局(四科)后,涉外分局(四科)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省局税政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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