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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交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3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5-21
实施时间: 1996-5-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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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19号精神,为了顺利搞好涉外税收的交接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范围及有关界定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19号通知规定,涉外税收中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所谓“为主”,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及营业执照时,所注明的主要经营范围,如果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营业务的,交由地税局征收管理。如果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营业务的,交由国税局征收管理。如果企业实际经营时,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难以划分主次的,则以实际应税收入情况认定,如缴纳增值税的实际应税收入超过50%,就认定为以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如缴纳营业税的实际应税收入超过50%,则认定为以营业税为主的企业。这一划分原则,同样适应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税收征管范围的界定。但是,对虽以营业税为主的企业,其附营业务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增值税仍归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小规模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国税局负责代开并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交接时间和移交资料问题
  根据总局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19号文件所划分的涉外税收征管范围,从6月1日起,全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对涉外税收实行各征各税。具体的交接工作应在5月31日前进行完毕。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税局应移交地税局所征管的纳税户名单;(二)应移交地税局征管的纳税户1996年以来的纳税情况申报表;(三)1996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的会计报表;(四)发票购领登记本;(五)欠税一览表、税款展期申请批准表。考虑到1995年及以前的纳税资料大多已装订成册,目前分税种移交这些资料确有困难,原则上不予移交。因此,当地税涉外税务部门需要查阅某些企业的纳税历史资料的,国税局要主动配合、提供。
  三、交叉税种纳税户的征管问题
  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委托地税局征收管理,所使用的有关票据(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同级地税局统一向国税局购买,并负责所购发票的管理、发放、检查等工作。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种委托国税局征收管理,所使用的有关票据也由同级国税局向地税局购买并负责所购发票的管理、发放、检查等工作。
  对交叉税种的征收管理,国税局和地税局应经常交换情况,遇有问题应及时协商,妥善处理。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搞交叉检查。
  四、关于交接之前的遗留问题
  (一)超税负返还问题。对1995年度以前的超税负返还原则上应由国税局在交接以前返还;地税局接管后,不再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度以前的超税负返还。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对1995年度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原则上由国税局在移交前办理完毕;未办理完的,交由地税局处理。
  (三)各税清算及欠税催缴问题。国税涉外税务部门应对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企业1996年5月底以前应缴纳的各税进行清算,并将欠税情况造册移交。
  五、如有未尽事宜,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19号文件精神,互相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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