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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南岭化工总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4]5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7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3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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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零陵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南岭化工总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零地税函[1994]002号)悉。鉴于祁东、汨罗两分厂业经省国防科工办和衡阳市、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南岭化工总厂,且在财务关系上由总厂统一核算成本费用、统一计算盈亏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同意湖南省南岭化工总厂及其祁东、汨罗分厂由总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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