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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农村电话企业所得税由省农村电话局集中缴纳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4]5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1-30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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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话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湘邮[1994]局字第717号)悉。鉴于邮政通讯企业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以及省属农村电话利润由省邮电管理局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所辖全省农村电话企业(包括已并入农话核算体系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同意由省农村电话局在长沙集中缴纳。你局系统所属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仍应就地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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