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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发[1993]5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3-7-10
实施时间: 1993-7-1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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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来函反映,要求省局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在“八五”期间如何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在“八五”期间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达新的文件规定之前,仍继续按“七五”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文件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股票、股权证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税发[1992]137号文件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责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2、对我省证券部门代理深圳、上海、北京股票业务,按股票成交额应征收的印花税,暂由深圳、上海、北京股票交易中心集中代征代缴的,各地不再征税;凡未由深圳、上海、北京股票交易中心集中代征代缴的(如北京法人股的STAQ系统)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3、对我省上柜交易的股权证,亦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4、对尚未按上述规定征收股票、股权证印花税的地市,其征收时间,自通知所属及有关部门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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