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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可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5]19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9-20
实施时间: 1995-9-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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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财政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的请示报告》(常地税函[1995]9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有资产占用费不属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对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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