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受灾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5]3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8-14
实施时间: 199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6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今年,我省部分地区灾情严重。为支持和帮助灾区抗灾自救、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灾区企业单位因遭受水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冲减保险赔款后,其净损失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遭受水灾较严重的企业单位,可减征或免征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组织灾民新办的生产自救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减免一至二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单位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捐赠的,可按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对其中按现行审批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仍应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