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黔铁路复线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4]4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1-30
实施时间: 1994-11-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湖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湘黔铁路复线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关于湘黔铁路复线建设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原省税务局曾以湘税发[1993]045号文件作了规定,现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批复如下。今后,凡属省内铁路建设的纳税地点问题,可按此批复执行。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包车站的新建和老站改造等非移动工程,应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交纳营业税。
  二、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铁路建设(包括复线建设)、电气化、微波通讯等跨市县移动工程,以工程处、分公司为纳税单位,在施工企业核算地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核算地是指参与施工的工程处,分公司所承建工程的核算地,参与施工的工程处,分公司一般在沿线县市设立工程指挥部,核算工程收入,反映工程进度,其指挥部所在地也就是施工企业核算地,因此,应在工程指挥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请你们按此规定,做好工作,及时将应缴税收缴入库。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