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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办法
发文文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2号
发文部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2-2
实施时间: 2008-2-2
法规类型: 矿业评估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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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办法》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工作,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应遵循“动态、开放” 原则,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增减。
  第三条 矿业权评估准则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发布。
  第四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准则制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制定发布程序
  第五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矿业权评估行业的需要,以及会员等提案,提出立项建议。
  第六条 立项建议提交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七条 秘书处采取公开方式征集准则项目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必须由矿业权评估师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研究组。
  第八条 编制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参照技术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总体思路与编制大纲》形成研究报告和准则初稿。
  第九条 编制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报告和准则初稿进行评审,形成送审稿。
  第十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编制指导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通过后将在协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社会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发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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