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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二字[1988]55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8-11-11
实施时间: 1988-10-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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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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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3号《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对微利、亏损企业能否减免印花税的问题
  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凭证征税,根据这个税的性质,不能实行减免。但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负担较重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分期缴纳印花税报批表》,经县、市税务局和地、市税务局逐级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花完税。(《申请分其缴纳印花税报批表》式样附后)
  对今年遭受严重水灾的地区(常德、岳阳、益阳),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县、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税务局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花完税。
  2.关于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如何贴花的问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88]湘工商字第113号明文规定,从1988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合作经营组织和私营企业重新换发工商营业执照。在税收上,为平衡税负,对这部分经营者原已核发的营业执照不贴印花,只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时贴花完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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