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1]26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9-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5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10号),结合本省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遭受自然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林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四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三个方面支出的补助:
  (一)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
  (二)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
  (三)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第五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具体支出内容包括:清理与恢复所需小型机械和工具(包括割灌机、枝丫收集打捆机、挖穴机、开沟犁等)、苗木、救灾物资(包括肥料、药剂、野生动物救护用食物等)的购置费、机械燃料费、人工费,因灾损毁的相关设施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第六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购买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林业生产救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受灾市、县(市)申请林业生产救灾资金,须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并抄报省林业厅。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名称,林业受灾及救灾情况,灾后恢复林业生产的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申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八条 省林业厅及时汇总、统计受灾市、县(市)林业受灾情况,并结合受灾市、县(市)申请报告,提出拟报省级以上财政救灾补助资金建议。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我省林业受灾情况,联合向财政部申请中央林业救灾补助资金,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救灾资金规模,统筹考虑受灾市、县(市)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受灾情况等因素,以及省林业厅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拨款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应于受灾当年12月10日之前,将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二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