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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单位纳税人普通发票自查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6
实施时间: 2011-5-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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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发票管理,净化用票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打假专项工作。该项工作分为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检查两个阶段,现将纳税人自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全市各单位纳税人。
  二、自查内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取得的所有普通发票。对查询出的假发票应对假发票供应方提供的其他发票进行真伪查询,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三、自查时间: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四、自查方法
  (一)国税发票。省内国税发票通过登录湖南国税外网网站(http://www.hntax.gov.cn),在“发票辨伪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印有密码的发票也可通过发送短信方式查询;省外国税发票通过发票上的真伪查询提示进行查询或通过登录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获取当地发票真伪查询方法进行查询。
  (二)地税发票。长沙市范围内的地税发票通过登录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cstax.gov.cn),在“发票比对”模块进行查询,印有连环奖密码的发票也可通过发送短信方式查询;长沙市以外的地税发票通过发票上的真伪查询提示进行查询或通过登录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获取当地发票真伪查询方法进行查询。
  五、自查处理
  (一)对自查出的假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可免予或从轻处罚。请各单位纳税人将自查出的假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注明“复印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的假发票,除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外,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自查上报:自查结束后,请各单位纳税人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普通发票自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纸质资料、电子文档(自查有假发票的应报电子文档),以及自查出的假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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