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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23
实施时间: 2011-8-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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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征管,现将《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全面实施,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得到贯彻执行。同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馈。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贯彻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贯彻落实《新个税法》领导小组。龙晓清同志任组长,邹志同志任副组长,肖智、陶冶、彭伯良、艾龙英、李姝、汤建民、刘兴、陈永芳、邓振华等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邓振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具体分工
  所得税处:全面负责《新个税法》的组织协调和贯彻实施。
  办公室:负责《新个税法》新闻稿的审定;加强市局网站宣传报道,协调主流媒体组织全方位宣传;公布咨询电话(包括所得税处电话、纳税咨询电话12366)。
  流转税处:负责解答跨境人员及其扣缴义务人涉税问题。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做好全市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调减的调研、标准的确定等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到位。
  纳税服务处:负责组织12366人员对《新个税法》进行业务政策辅导与培训;督促各单位设立宣传专柜;利用纳税人学校对扣缴义务人(特别是使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扣缴义务人)进行《新个税法》培训。
  财务管理处:负责宣传资料的招标事项。
  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派员参与全市出租车行业司机个人所得税(税负)调减的调研工作;协同所得税处做好新个税法实施对税源影响的再次测算,10月15日前上报省局。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相关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派员参与全市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调减的调研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与省局信息中心及软件运维商沟通协商,确保《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顺利升级,9月15日前完成全市企业端升级工作;9月底以前,配合省局信息中心完成《省集中信息处理征管系统》接口开发,确保10月份代扣代缴义务人可直接通过《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三、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稳步推进:
  (一)准备阶段
  1、组织培训(8月22日-8月31日)
  (1)制定《新个税法》培训文案。
  (2)市局组织《新个税法》培训班。培训对象为相关职能处室、各单位主管副局长、征管科长、办税服务中心主任、税政科长、个税专干、稽查局相关人员、12366工作人员。各单位自行完成《新个税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华人们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3)利用纳税人学校,组织扣缴义务人对《新个税法》进行培训。
  2、前期宣传(8月26日-8月31日)
  (1)制作宣传公告,印刷宣传资料(25日省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后对外发放)。
  (2)在各个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利用电子屏幕滚动宣传,并设立咨询专柜。
  (3)8月29日起,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邮寄《新个税法》的宣传资料。
  (4)利用长沙晚报、红网等媒体进行宣传。
  (二)实施阶段
  1、深化宣传(9月1日起)
  各单位自行进行《新个税法》宣传。
  2、出台文件(9月10日前)
  (1)9月9日前,在芙蓉区局、岳麓区局、雨花区局、长沙县局召开调研会。内容为:全市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税负的调减幅度。主要是对集中于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出租车等行业的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户。区别纳税人不同的经营规模,适当调减税额。
  (2)9月10日前,召开专题会议,出台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负)调减幅度办法,并以法规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3、软件升级(9月30日前)
  (1)9月15日前,完成全市《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升级工作。
  (2)9月30日前,完成《省集中信息处理征管系统》接口工作,确保10月份代扣代缴义务人可直接通过《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4、督促检查(10月1日-10月15日)
  (1)督促各单位组织好首批按《新个税法》计算的税款入库。
  (2)10月15日前,各单位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税源分析材料。
  (三)总结阶段(12月)
  召开《新个税法》贯彻执行专题总结会议,表彰先进,总结经验,推介典型。
  四、相关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新个税法》的重大意义、深远影响,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改善。要根据市局实施方案及所辖范围的实际情况,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新个税法》执行到位。市局将此项工作列为2011年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要认真学习,准确操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新个税法》及相关文件,领会吃透精神,统一咨询解答的口径,确保税法宣传准确无误。同时,在具体组织实施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税法政策,准确征收税款,不留死角,不漏一人,确保全额全员税款入库。
  (三)要深入了解,及时反馈。各单位要抓住工作的关键环节,深入一线及时了解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及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局。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申报辅导,严格按照《新个税法》及实施条例完成申报工作。申报期内,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行申报情况通报制度。
  (四)要优化服务,强化责任。各单位要“以微笑换成效、以诚意换满意、以主动换互动、以耐心换真心”的服务原则,在进一步依法执行政策、规范管理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咨询解释。对不按照《新个税法》及省、市局统一的宣传口径开展工作的、落实政策不力的、影响全局工作的、损害纳税人利益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工作突出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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