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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创建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9-13
实施时间: 2011-9-1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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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关于文明单位创建新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展示行业文明新风,提高服务水平,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税协决定,在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创建活动。现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文明税务师事务所创建活动为抓手,围绕行业发展大局,以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以规范执业行为为重点,以优质服务为目标,以诚信建设为基础,着力提升注册税务师队伍思想道德素质,优化工作环境和服务质量,为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文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创建活动,使全省注册税务师队伍建设和税务师事务所建设全面加强,行业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水平、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全面提升,从而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向规模化、品牌化、高层次发展。
  三、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标准
  (一)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突出
  1.重视党建工作。凡具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党支部,并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到有主题、有发言、有记录;
  2.重视执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所内建立了执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和鉴证报告三级审核制度;
  3.规范、诚信、依法执业,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4.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制度。每月组织所内人员政治学习不少于一次,政治学习做到有主题,有记录;
  5.积极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6.注重环境建设,爱国卫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符合社区管理要求;
  7.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达到市州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准。
  (二)组织机构形成规模,人员素质高
  1.规模较大。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年度业务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所内执业注册税务师达10名以上,并在当地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执业注册税务师素质高。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达到80%,事务所每年均有学术理论文章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注册税务师均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运行机制健全,管理规范高效
  1.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主要制度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章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文明办公规则;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等,并汇编成册;
  2.设置民主管理机构,如注册税务师会议、股东会议、合伙人会议等,重大事务实行民主管理;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做到账目清楚、开支合理,行业收费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依法缴纳税费;
  4.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已加入当地政府设立的社会统筹或已参加社会保险。
  (四)办公条件良好,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1.办公用房(自有或租用)符合税务师工作特点,满足工作需求,整洁宽敞明亮;
  2.拥有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满足事务所学习需求;
  3.建立专门档案室,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
  4.办公设备满足业务需求。拥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摄像)机等办公设备,并熟练操作“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有关报备和报表上报工作。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每两年评选一次。先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自检,向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提出申请,然后由市州国税局审核、推荐上报,最后由省文明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税协联合考核、批准。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评选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办工作。
  (二)各市州国税局要严格根据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的标准,推荐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税务师事务所申请;(2)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申报审批表;(3)税务师事务所事迹材料。
  (三)对各市州推荐的文明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单位,省文明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税协将派出联合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对评选为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的,由省文明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税协联合颁发“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评为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的,省文明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税协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称号,并予以摘牌。
  (五)首届(2010-2011年度)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评选的申报推荐、考核验收定于2012年6月-8月进行,9月份由省文明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税协联合举行命名表彰大会。各市州国税局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本地推荐的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单位名单及申报材料报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评选办公室。
  附件: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申报审批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湖北省文明税务师事务所申报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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