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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11]7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16
实施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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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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