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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企[2005]4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3-28
实施时间: 2005-3-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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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工业园区、有关企业:
  《南昌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昌市信息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对加强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支持企业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南昌市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项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南昌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为加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项资金管理的引导性、科学决策及追踪问效的原则,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中的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的是财政预算安排的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三、项目申报。申报企业应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申请,其中申请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为当年新批准项目或上年度获得批准本年度开工的项目;申请其它专项资金项目应为当年新开工项目或准备开工项目。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管部门于15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对于超过申报期限的项目和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项目筛选。根据专项资金的引导性原则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支持对象和范围,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份和9月份会同财政部门对已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当年专项资金参选项目库。
  五、项目评审。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份和10月份组织项目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除需要现场查看的项目及因特殊情况需要函评的项目外,项目评审一般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财政部门参与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评审参评专家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临时随机挑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形成备选项目库。
  六、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或报请市政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补助计划,形成入选项目库。
  七、项目资金拨付。贴息资金补助对象应为当年新到位的项目贷款。由企业按补助计划中的贷款额度凭银行付息单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非贴息补助资金由企业按补助计划中的补助额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八、项目追踪问效。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九、本补充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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