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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执行扫罚部门管理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预[2005]27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4-20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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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市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洪府字[2004]27号)精神,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乱罚款,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优化经济发环境,我局制定了《南昌市市级招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级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南昌市市级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市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洪府字[200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支脱钩”是指执收执罚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收入不与支出挂钩,其所需办案及行政管理补助经费由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收执罚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及行政管理补助经费”是指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脱钩后,为保障其履行执收执罚职能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成本性支出、管理业务费以及装备设施购置等经费。
  第七条 收支脱钩坚持以下原则:
  (一) 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执收执罚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部门履行执收执罚职能所需办案及行政管理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其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二) 依法足额组织收入原则。按照国家行政性收费和罚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组织征缴,严禁乱收乱罚和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确保收支脱钩后,应征缴的收入不流失。
  (三) 强化监督原则。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完善监管手段,及时纠正和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收支脱钩落实到位。
  第八条 执收执罚部门应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编入年度部门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收费项目及罚没相关政策,考虑预算年度影响相关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据实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报、不虚报。执罚部门不得向所属单位确定罚没任务,更不得向执法人员分配罚款额度。
  第九条 执收执罚部门必须的办案及行政管理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照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成本性支出、管理业务费和装备设施购置等支出,严格核定,编入部门支出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办案及行政管理补助经费,首先保障部门履行执收执罚职能所必须的基本支出需要,其次用于解决其办案所需的装配设施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定期对执收执罚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进行分析,对收入变化较大的,市财政根据部门履行职能工作量的变化情况,调整执收执罚部门支出预算。
  (一) 执收执罚部门因收费项目的取消等客观因素,导致收入减少,从而使组织收入的成本相应减少的,经市财政审核后调减部门支出预算。
  (二) 执收执罚部门因措施不当、工作不力,未能做到应收尽收,造成国家收入流失的,经市财政审核后调减部门支出预算。
  (三) 执收执罚部门因措施得当,组织的收入增幅较大的,而年初预算安排的办案及行政管理补助经费不能保证部门必须的成本性等支出需要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后追加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遵守国家收费、罚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预算管理”的征管体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各执收执罚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组织收入,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和罚款。
  (三) 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执收执罚部门私设过渡性收入帐户滞留收入,不得私分、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应缴收入。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部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执收执罚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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