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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10]15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9-25
实施时间: 2010-9-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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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10〕53号)精神,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10〕53号)的精神,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根据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各市、县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其免费标准和免费范围高于自治区要求的,超出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五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按以下测算标准核拨: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未按政策规定的比例或未按下达的名额足额免除学费所结余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自治区将在下一次下达免学费补助经费时予以扣除。
  对于秋季学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因无故离校、中途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等原因造成流失的,该学年春季学期将不再下达这部分学生的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办学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定人员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二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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