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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逐步将市直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预[2009]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23
实施时间: 2009-1-23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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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洪府厅抄字[2008]1047号抄告单“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将市直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精神,切实做好市直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逐步将市直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对仍在预算外管理的地方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大部分要纳入预算管理,其余部分在2011年前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定的需要,同时,对进一步加强我市预算管理,规范单位收费行为,统筹安排单位支出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此次市直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为:市直机关,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今后新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二、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原则
  1、收缴方式不变。经审批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权及出租(让)国有资源(产)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办法收费,收入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取得的收入和国有资源(产)有偿使用收入仍归单位所有,扣除政府集中款、预算内公用经费提高标准和津贴补贴单位应负担部分后,剩余部分仍归单位使用。
  3、资金核算办法不变。市直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资金核算仍维持原预算外收入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缴库方法
  由市财政将此次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缴入国库。
  四、资金拨付
  市直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与收入相关的支出统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前,市财政根据市直单位此次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上月结余数和当月收入数,扣除政府集中款、预算内公用经费提高标准和津贴补贴单位应负担部分后的余额,结合各单位工作所需经费,在我市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内系统中预下经费指标,年底一次性办理追加经费指标手续。各单位根据每月下达的经费指标,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监督检查
  市直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应严格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和挪用预算外收入。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将定期对市直单位预算外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200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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