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统计局
发文时间: 1995-10-24
实施时间: 1995-10-2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计(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统计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劳动、计财、统计部门:
  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颁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工作中,郊区县反映,对乡、镇及以下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没有达到市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1.7%比例,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由于这些单位经济效益比较低,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也比较低,如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根据这一情况经研究,现对《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京计综字[1995]0139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乡、镇及以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从业人员总数1.7%比例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乡、镇及以下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和经济组织,缴纳199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1993年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845元缴纳。
  三、市统计局每年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函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辽财税[2011]24 2011/1/1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 陕残联[2008]13 2007/7/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 沪国税流[2008] 2008/2/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10/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 辽政办发[2022] 2022/8/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渝财税[2011]25 2011/3/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2/4/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残 鄂国税发[2007] 2007/8/15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鲁财税[2007]22 2007/7/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桂国税函[2008] 2008/1/25